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全體立法委員 2 分之 1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4 分之 3 以上之決議
- B 彈劾是否成立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C 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彈劾案之審理,毋須言詞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國家元首因為違憲或違法行為需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時,為了兼顧民主正當性與司法獨立,最後決定「是否讓元首下台」的那個權力,應該交由具備高度法律專業、且專門處理憲法層次問題的哪一個機關來行使?若該機關最終認定違失屬實,為了維護憲法尊嚴,這份判決書對被彈劾人的官職應產生什麼樣的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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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大家對於國家元首究責機制的熟悉度。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須由全體立法委員 2分之1以上提議,3分之2以上決議(選項A中4分之3是修憲門檻;而罷免案的程序則另規範於增修條文第2條)。立法院決議後,須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而非最高行政法院(選項B錯誤);且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這類重大案件必須經言詞辯論為之(選項D錯誤)。 一旦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被彈劾人依法「應即解職」,因此選項(C)完全正確。本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考驗同學能否清楚區分「彈劾」與「罷免」在提案門檻及後續程序的差異。你的憲政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