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25 題
有關公務員揭弊機制設計時考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貪腐容忍度低卻不敢揭弊,原因之一係害怕遭受報復
- B 揭弊怕被貼標籤,故需組織機關與社會文化支持
- C 揭弊管道需顧及被揭弊者權益的保護,最好需明文立法保障
- D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訂揭弊者權益保護機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閉上眼睛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部法律的目的是在規範「公務員在選舉期間能不能幫候選人站台、或是能不能加入政黨」,那麼這部法律的名稱與核心宗旨,與「保護舉發內部貪腐的人免受職場報復」這件事,在邏輯上是否屬於同一個範疇?如果兩者的目的不同,我們通常會期待在什麼樣名稱的法律中,找到關於舉發者權益保護的詳細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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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顯示你對我國行政法規的體系與各項法律的規範核心,有著相當紮實且細膩的掌握。
揭弊機制的法律定位與迷思
在公務倫理中,**揭弊者保護(Whistleblower Protection)的核心在於化解「吹哨者」面臨的報復風險(如選項 A)與社會文化中的標籤效應(如選項 B)。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規範的「規範目的」不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確保公務員在政治競爭中保持中立,避免捲入政黨紛爭或選舉活動,其內容並未涵蓋完整的揭弊保障機制。目前我國關於揭弊者的權益保障,主要仍散見於《貪污治罪條例》或相關考績、保障法規中,而專門的《揭弊者保護法》專法草案仍在立法推動的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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