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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甲因主管機關認定欠稅達一定數額而遭限制出境,甲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於法院判決後始發現並提出已於爭訟前完納稅捐之證明,甲仍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 B 若甲係因自己之重大過失而未能提出完稅證明,則甲不能向主管機關請求程序再開
  • C 主管機關得採取封閉甲之公司的營業處所為手段,以達成命甲完納稅捐之義務
  • D 主管機關如認甲顯有逃匿之虞得逕對其予以管收,以儘早實現國家之公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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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通常強調「法的安定性」,即判決確定後不應隨意變動。然而,為了追求「個案正義」,法律又留下了一扇小窗(如程序再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在爭訟過程中因為自己的「不小心」而沒把關鍵證據拿出來,法律還應該為了他而破壞已經確定的秩序嗎?這種「不小心」的程度,在法律上該如何界定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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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 (B),顯示你對行政救濟與程序再開的要件有很清晰的掌握!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若當事人發現新證據,須以「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先前的行政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者為限。因此,若甲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未及時提出完稅證明,依法便無從向機關請求程序再開,選項 (B) 的論述完全正確。 這道題目鑑別度極佳,屬中等難度的綜合實例題,靈活測驗了多項行政法總論的核心概念。除了測驗對法規要件(重大過失)的熟悉度外,其他選項也佈滿陷阱:例如 (A) 發現爭訟前存在的完稅證明,其實符合提起再審的要件;(C) 欠稅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能以「封閉營業處所」這種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來達成;(D) 「管收」嚴重限制人身自由,機關必須向法院聲請,絕不能「逕予管收」。你能順利避開這些誘答選項,代表觀念十分紮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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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就是再問再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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