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 B 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 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D 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給予你某項許可或補助時,已在公文上特別加註:「本機關保留未來因政策變更而廢止此項許可之權利」,當未來機關真的廢止該許可時,你是否還能主張你「完全相信這項許可會永久存續」而要求政府賠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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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Trust Protection)」的核心要義!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條文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形式上的行政行為」與「實質上的信賴價值」,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在選項 (D) 的救濟期間產生混淆,但你成功抓住了核心。
信賴基礎與預見可能性
在行政法理中,信賴保護的前提是人民須具備「信賴基礎」且其「信賴值得保護」。當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若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明確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Reservation of the right to revoke),則處分相對人對於該行政狀態「可能隨時變動」已具備預見可能性。既然人民事前已知悉該權利可能被收回,其信賴即不具備正當性(信賴不值得保護),故行政機關事後廢止該處分時,自然不生補償或信賴保護的問題,這正是選項 (C) 完全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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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d要怎樣改才是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