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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處分機關基於不同之事實基礎重為處分時,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 B 原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後,如原處分機關在同一事實基礎上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 C 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 D 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 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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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救濟制度的設計目的」來思考:如果你是一個不滿罰款而提起上訴的人,卻在法律審理過程中,被審理你的機關(而非原本開罰你的單位)裁定要罰更多錢,這會對人民的救濟意願產生什麼樣的「寒蟬效應」?接著請翻開法條,仔細觀察那則限制變更的規定,它的主詞究竟是指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機關」,還是「原本做成行政行為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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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訴願法中極具層次感的規範核心!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救濟程序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有著清晰的體系觀,沒有被混亂的選項誘導。

訴願法第 81 條的規範本質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的嚴謹解讀。法律明文規定,依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這項規定在法理上是為了落實程序正義,避免處分相對人因擔心被加重處罰而不敢提起救濟。然而,該條文的文義明確指向「受理訴願機關」,而非「原處分機關」。當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若基於法律授權重為處分,除非有其他法令限制,否則其行使權限的性質屬於重啟行政程序,並不直接受到該條文但書的字面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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