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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行為何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A 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
  • B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 C 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
  • D 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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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政府行為發生在組織內部(如學校或監獄),但它實質上「決定了一個人何時能重獲自由」,或者「徹底改變了其法律保障的地位」,而不僅僅是日常的瑣事管理,你認為司法體系應基於什麼標準來決定是否受理這項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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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行政行為已具備「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特質,或對人民權利產生重大影響,從而跨越司法救濟的門檻。

權利保障與處分性的判斷

選項 (B)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假釋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假釋的准駁直接決定了受刑人是否能提前結束監禁、恢復身體自由,這對其法律地位有實質且重大的影響,屬於典型的外部行政處分。反觀 (A) 司法院免除法官之「庭長」職務,依釋字第 539 號解釋,這僅是職務調整,並未損及法官本身的法律地位;而 (D) 請假之核定屬機關內部的勤務管理;(C) 學校的口頭警告性質輕微,皆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性與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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