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繫屬後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B 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C 原處分之執行,即使有急迫之情事,但若損害之回復並無困難時,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 D 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法官權力去暫時中止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行為時,從「確保裁判公正性」與「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官在蓋下裁定章之前,是否有義務先聽聽看受處分人或處分機關的說法?這對於法院判斷該處分是否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會有什麼幫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的程序要件!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理解程序正義與司法權介入行政處分的嚴謹性。在行政法學理上,我國採行**「執行不停止原則」**,以維護行政效能與公益,因此要打破這個原則,法律設有嚴謹的門檻與程序要求。

程序正義與意見徵詢

關於選項 (A) 的錯誤,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這是為了確保法院在權衡處分執行的公益性與私益損害之急迫性(即選項 B、C 的法理基礎)時,能充分聽取雙方主張,而非片面裁斷。至於選項 (D),法律亦賦予法院衡酌案情後,得依職權發動停止執行,以落實權利保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一般民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