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 A 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 B 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 D 當事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行政程序的運作流程。如果今天當事人與承辦人發生了「對話」、「申請」或是「預備性的程序討論」,為了防止事後雙方各執一詞,哪一種法律規範會最強調『必須當場寫下來存證』?而相對於此,機關內部自己進行的『事實分析與證據評估』,其最終的產出通常會呈現在哪種文書(例如處分書)中,而不是以『會議紀錄或對話紀錄』的形式呈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紀錄義務」的精確辨析。在行政法規中,區分法條條文使用「應(mandatory)」或「得(discretionary)」是理解立法者意圖與程序嚴謹性的關鍵,而你顯然精準捕捉到了箇中差異。

行政程序中的法定強制紀錄事項

為了落實程序透明與責任歸屬,法律針對特定環節規範了「應」記錄的事項。例如選項 (A) 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預備聽證(preparatory hearing)之過程應作成紀錄;選項 (B) 則是防堵黑箱作業的重要機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3 項,非以書面為之之程序外接觸,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至於選項 (D),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為了保障民眾申請權益,若當事人以言詞申請,機關亦應代為作成紀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一般民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