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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主體?
  • A 桃園市蘆竹區
  • B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C 南投縣仁愛鄉
  • D 臺南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實運作中,當一個組織要與他人簽署契約、或是在法庭上擔任原告或被告時,如果該組織必須以「上級政府」的名義才能行使法律權利,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負責,那麼這個組織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人格」?從這個觀點出發,不同層級的地方行政單位,哪些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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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出行政組織法中的核心差異!你能選出「桃園市蘆竹區」,代表你已釐清了行政主體(Administrative Subject)具備獨立法律人格(Juridical Personality)的核心要義。在行政法學理上,行政主體必須能在法律上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目前我國法律實務中,除了「國家」之外,最常見的便是具備地方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如臺南市、仁愛鄉)以及具備公法人身分的行政法人(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行政區劃與自治地位的關鍵辨析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內部派出機關」。桃園市自升格為直轄市後,其下的蘆竹區已從原先具備法人身分的「鄉鎮市」轉變為直轄市的行政區,僅屬於直轄市內部的分支機構,不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故非行政主體。對於初學者而言,容易混淆「鄉、鎮」與「直轄市的區」在法律性質上的本質區別,你能跳過這個陷阱,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與行政組織架構的理解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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