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
- B 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應設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
- C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不服者,得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
- D 公務員所為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因職務上的過失行為,既違反了國家法律而面臨法院審判,又傷害了政府內部的行政紀律與形象,你認為這兩者(對外的法律責任與對內的紀律要求)是否可以互相取代,還是應該各自獨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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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懲並行原則與法律責任的獨立性
恭喜同學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刑懲並行原則。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公務員的同一行為即便已受刑罰(刑事)或行政罰(行政權對一般大眾)之處罰,國家為了維護公務紀律與官僚體系的廉潔,仍得予以懲戒處分。這種多重責任的並存,反映了紀律罰與秩序罰在目的上的差異性,是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的觀念。
懲戒法院的審級與組織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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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要點
💡 公務員懲戒程序具獨立性,與刑罰或行政罰原則上併行。
| 比較維度 | 懲戒法庭 | VS | 職務法庭 |
|---|---|---|---|
| 審理對象 | 一般公務員 | — | 法官、檢察官 |
| 成員組成 | 均由職業法官組成 | — | 法官與社會參審員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法官法 |
| 審級制度 | 一級二審制 | — | 一級二審制 |
💬一般公務員懲戒無參審員,與法官之職務法庭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