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以在網站上公告周知之方式發布,即可發生效力
- B 衛生福利部得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逕將高科技診療項目及審查程序委由中央健康保險署定之
- 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該機關得以發布行政規則之方式為之
- D 行政法院之法官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不得廢棄該命令,使其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講求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制定了一個規則。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這個規則本身似乎有違法的疑慮,你認為這位法官應該具有「直接幫行政機關刪除這條規則」的權力,還是「在審理目前這個案件時,選擇不參考這條規則」的權力?這兩種做法對於政府體制的穩定性與權力平衡分別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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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別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法規命令司法審查權。在現行法制下,當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個案時,若發現作為裁判基準的法規命令(Legal Orders)違反上位法律或憲法,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官擁有的是「拒絕適用權」。也就是說,法官在該個案中可以不理會該違法命令,直接依據法律審判,但法官並沒有權限直接「廢棄(Annul)」該命令使其對全國失其效力,這屬於行政機關自我審查或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的職權範圍。 其他的選項則涉及了實務操作的細節:選項 (A) 誤解了發布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法規命令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才生發布效力,僅在網站公告是不夠的;選項 (B) 涉及「再委任(Sub-delegation)」合法性,依據釋字第 524 條意旨,若無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逕行再委任;而選項 (C) 則是行政行為的定性錯誤,法律授權訂定的是具有外部效力的法規命令,絕不能以僅具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來替代。本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對「司法審查強度」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綜合理解,屬於鑑別度極佳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