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甲因主管機關認定欠稅達一定數額而遭限制出境,甲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於法院判決後始發現並提出已於爭訟前完納稅捐之證明,甲仍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 B 若甲係因自己之重大過失而未能提出完稅證明,則甲不能向主管機關請求程序再開
- C 主管機關得採取封閉甲之公司的營業處所為手段,以達成命甲完納稅捐之義務
- D 主管機關如認甲顯有逃匿之虞得逕對其予以管收,以儘早實現國家之公法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案件已經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必須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如果一個證據明明一直都在,卻因為當事人極度粗心(重大過失)而沒拿出來,法律是否還應該為了這個人的粗心,而動搖已經確定的結果?這背後的「誠信原則」與「程序責任」會如何影響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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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處分確定後,當事人尋求救濟的「主觀門檻」要求,你能正確判斷出(B)選項,顯見對於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相當扎實。
行政程序再開的主觀要件
在行政法規中,當行政處分已逾救濟期間而具備「形式確定力」時,為了落實實體正義,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了「程序再開」制度。然而,法律並非無限制地給予機會,該條第一項但書明確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主張事由者,不得依本條申請。因此,若甲是因為重大過失(例如應注意而未注意、顯然疏忽)導致未能及時提出完稅證明,法律為了維護法安定性,便不再允許其請求程序再開。這與(A)選項提及的再審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1項第13款)概念類似,容許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物時提起再審,但須符合較有利益判決要件,並受同項但書關於已知事由未於上訴主張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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