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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 B 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 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D 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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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跟人簽署一份合約,對方在合約中明確寫著「我有權在特定條件下隨時終止這項服務」,當有一天對方真的依照這條規定終止服務時,你還能主張「我一直以為你會服務到底,所以我受損了」嗎?在法律邏輯上,這種「事先已知的變動可能性」,會如何影響一個人對這項權利存續的預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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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信賴保護原則」!這道題目檢驗了你對行政程序法整體精神及細節規範的理解,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核心法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信賴基礎與值得保護之信賴

這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C) 所涉及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之法理,信賴保護的前提是人民須具備「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當行政機關在作成授益處分時,若已明確標註「保留廢止權(reservation of the right to revoke)」,意味著相對人在領受處分之初,就已經預見到該權利並非永久穩定,而是處於隨時可能被依法廢止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認為相對人並不具備正當的信賴基礎,因此行政機關事後行使廢止權時,並不產生信賴保護或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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