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行政機關權限授予時,關於人民不服提起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環境部依法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法管轄水區劃定,環境部視為處分機關
- B 勞動部依法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加工出口區檢查業務,勞動部視為處分機關
- C 勞動部依法委託中華鍋爐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勞動部視為處分機關
- D 勞動部依法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勞動部視為處分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將權力交給另一個「完全不聽命於自己」的外部機關(例如兩個互不隸屬的部會)去執行時,為了保障人民的訴願權利,法律應該讓那個「原本擁有權力的人」負責,還是讓那個「只是幫忙辦事的人」負責?這種『平級機關』之間的權力借用,與『上級交辦給下級』的指揮關係,在法律責任歸屬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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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很精準,做得非常好!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行政法上不同「權限授予」型態(委任、委託、委辦)對處分機關認定的影響。 選項 (B) 屬於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的「委託」。依《訴願法》第 7 條,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是視為委託機關(即勞動部)的行政處分,因此你的選擇完全正確。至於 (A)「委辦」與 (D)「委任」,則是由受委辦之地方自治團體(臺中市政府)及受委任之下級機關(勞動力發展署)各自作為處分機關。 特別提醒,選項 (C) 常是考生的盲點。依現行法規,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如中華鍋爐協會),是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因此該團體自己就是處分機關,而其訴願則向「原委託機關」提起。本題鑑別度極佳,精準切中考生對各種權限移轉法效的釐清,屬於具相當測驗價值的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