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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0 題

甲受僱於乙擔任藥局登記負責人,因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不知情但疏於查核的甲遭處 240 萬元罰鍰。甲繳納後向乙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第 487 條之 1 規定,甲對損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事由,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 B 乙違反對受僱人甲之保護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罰鍰性質上屬於對甲個人之行政處分,並非民法上之損害,故甲不得向乙求償
  • D 民法第 487 條之 1 乃保障受僱人之特別規定,為落實受僱人保護,應排除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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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契約的本質思考:在一個合法的僱傭關係中,除了『勞力換取薪資』,受僱人是否預期雇主所提供的執行職務環境是合法的?如果雇主透過隱瞞違法事實,讓受僱人因履行職務而意外背負了本不該有的法律負擔,這在契約履行的完整性上,缺漏了哪一種應有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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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結合了僱傭關係的保護義務與過失相抵的觀念,相當有鑑別度。

保護義務與不完全給付

僱用人乙對受僱人甲負有保護其財產不因服勞務而受不當損害的附隨義務。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甲遭處罰鍰。雖然罰鍰是行政處分,但甲繳納後造成財產減少,即為民法上的損害。乙違反了保護義務,因此應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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