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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隱藏的廢鐵絲而受傷。試問甲是否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 B 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 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 D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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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自家門口因施工挖了一個深坑卻沒放任何警示牌,導致路人半夜不小心跌入受傷,雖然你當時只是坐在客廳休息、什麼傷害對方的舉動都沒做,法律上會因為你對那個「危險區域」的管控權,而賦予你什麼樣的防免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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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讀出本題的核心法理。在侵權行為法的領域中,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題目,你能避開「無權進入」或「契約關係」的誘惑,直指經營者的管理職責,表現得非常優異。

社會安全義務與不作為侵權

從法律觀點來看,本題的關鍵在於不作為(Omission)是否構成侵權。通常我們認為「不做事不違法」,但在法律上,若一個人對於危險源具有掌控力,或其先前的行為創造了某種危險狀態,則會產生作為義務(Duty to act)。甲經營停車場,在法理上即負有「社會安全義務(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必須確保場域對他人不具備非正常之危險。甲長期疏於管理、未清理雜物,這種「不作為」本身即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因此必須依《民法》第 184 條承擔過失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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