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共 80 萬元。乙協會後來否認甲有管理權限,請求甲返還全部 300 萬元。甲則抗辯稱,其雖無有效授權,但所支出 80 萬元均係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乙協會亦實際受有利益,故應自返還款項中扣除。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既無有效之授權,即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一律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
  • B 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 C 甲保管之 300 萬元屬乙協會所有財產,甲無拒絕返還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故甲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
  • D 因甲之管理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乙協會主張享有甲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沒有獲得授權」卻幫別人處理家務或財務時,法律應該如何衡量這份行為的價值?如果這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是該受管理的人本來就「非付不可」的帳單(如水電費或租金),在法律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一種「多管閒事」的侵權行為,還是應該推定這其實符合該人內心深處的真正意願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的定性,你能從雜亂的程序爭議中,正確判斷管理行為是否符合本人的推知意思,表現得非常專業。

適法無因管理與推定意思之判斷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一個管理行為是否為「適法」,關鍵在於《民法》第 176 條所稱的「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本案中的甲雖然代表權有爭議,但他將款項用於支付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行政費用,這些支出是任何法人團體存續所不可或缺的「必要費用」。在常理判斷下,乙協會即便否認甲的管理權,也難以主張「不付租金、不發薪水」符合其組織利益。因此,這種行為符合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依法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並得據此與返還義務主張抵銷(Set-off)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租賃契約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