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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5 題

甲為幼稚園小班兒童,某日於公園沙坑內發現一部遭人丟棄之 A 玩具汽車,遂將其撿起並帶回家收藏把玩。嗣後乙主張,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 A 車之行為應屬無效,故甲不能取得該 A 車之所有權。關於甲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不得因撿拾 A 車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甲撿拾無主 A 車屬事實行為,若符合先占要件,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該 A 車之所有權
  • C 甲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其取得 A 車所有權之行為始生效力
  • D 甲雖可占有 A 車,但因欠缺完全行為能力,僅得取得占有,不得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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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撿起一件被拋棄的物品』與『向商家開口購買一件物品』,這兩者對於『人的意思表達』與『行為產生的後果』,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根本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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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精妙之處在於測驗能否敏銳界定「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分野,你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先占屬於事實行為

許多人看到「幼稚園兒童」,直覺會聯想到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然而,依據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這在法學上稱為「無主物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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