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甲受法院為輔助宣告,乙為其輔助人。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 20 萬元,用以購買筆記型電腦及生活用品。嗣後,甲又未經乙同意,接受丁無償贈與平板電腦一台。關於甲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受輔助宣告後即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無效
- B 甲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屬財產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均無效
- C 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無效;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 D 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未定;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輔助宣告」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不被他人輕易誘騙而承擔債務,還是為了完全禁絕他們與社會互動?如果一個行為在法律本質上「只會讓一個人的財產增加,而不需要承擔任何對價或義務」,那麼法律還有必要強行介入並要求其代理人或輔助人點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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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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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輔助宣告(assistance declaration)**的核心觀念!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清楚辨析了受輔助宣告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受輔助宣告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其原則上仍保有行為能力,僅在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分時,依據《民法》第 15-2 條規定才需要輔助人同意。
行為效力的層次辨析
在借款行為上,這屬於《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的「消費借貸」,由於這會增加債務負擔,依法應經輔助人同意;未經同意前,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pending effectiveness)狀態。然而,在接受贈與的部分,這屬於條文但書中所謂的「純獲法律上利益」。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認為這種「只有好處、沒有義務」的行為不必受限,因此該贈與契約即便未經輔助人同意,依然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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