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6 題

甲登報懸賞 5 萬元尋找走失愛犬,乙不知該廣告而先行收留並照顧該犬,隨後始獲悉廣告內容並通知甲領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行為時不知有廣告存在,依民法規定,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乙除得請求 5 萬元報酬外,亦得向甲請求償還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
  • C 若甲於乙完成行為前已登報撤回廣告,則甲無須對乙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D 若甲定有 10 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甲在廣告中明確寫出「尋狗期限至本月底截止」,在一般人的常理判斷中,甲是否在暗示這段時間內他會維持這個承諾?若甲在月中突然反悔撤回,對於那些已經請假、出門尋狗的人來說,這種「反悔」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才能兼顧公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懸賞廣告(Advertisement for Reward)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債法總論中關於單方意思表示與契約成立的特殊變體,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與背後的法理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與信賴保護

在民法第 164 條的規範下,懸賞廣告採「行為主義」,即便行為人乙在收留愛犬時並不知情,法律為了獎勵完成特定行為的人,依然賦予其報酬請求權,因此選項 (A) 是錯誤的。而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撤回權的行使限制。依據民法第 165 條第 2 項,若廣告人甲定有完成行為的期限(如本題的 10 天),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Reliance Interest),會推定廣告人在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這意味著甲不能在期限內隨意撤銷廣告,否則對已投入成本尋找的人並不公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變動與法律行為效力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