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8 題
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 90 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 A 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 B 丁得請求乙給付 90 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 C 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 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 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 D 乙應先給付 90 萬元,再依民法第 281 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三位合夥人共同承擔一筆債務。如果法律因為時間過得太久,而特別保障其中一位合夥人,使其可以合法地「不再被債權人強制催討」他的那份錢,那麼此時若債權人轉向其他合夥人要求支付『全額(包含那位被保障者的份)』,這是否會導致後續合夥人間的求償,間接破壞了法律原本給予那位合夥人的時效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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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連帶債務(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中關於「時效」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在多數情況下,連帶債務人的抗辯僅具相對性,但消滅時效的完成卻是一個具備「限制絕對效力」的重要例外。
連帶債務中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根據我國《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之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關於「免除」之規定。換言之,當債權人丁對甲的請求權因**消滅時效(Extinctive Prescription)**屆滿而消滅時,為了避免乙在給付全額後轉向甲求償(求償權循環),法律規定乙、丙得扣除甲應分擔的部分。本題中債務總額為 90 萬元,甲內部分擔額為 $1/3$(即 30 萬元),故乙僅需就剩餘的 $$90 - 30 = 60$$ 萬元對丁承擔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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