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五 題
五、假設你為某直轄市建管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主管,今有勞務採購標案第二次公告,截標後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你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請問依該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機關可不決標予該廠商,宣布廢標?(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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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政府採購法」在營建與建管實務上的應用題。考點非常明確,就是「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不予決標(廢標)」事由。
- 審題:第二次公告,雖僅有一家廠商投標,符合家數限制之放寬。但該廠商有違反採購法第50條之情形。依第50條第1項,有哪些情形會導致「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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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關於開標、決標階段,發現投標廠商有重大違法、違規或不合規定之情形時,機關「不予決標」及因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時得「宣布廢標」之法定事由。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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