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現有思路導航】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為『行政行為之定性』。考生須將題目中提到的三種措施,分別從行政處分(裁罰性 vs. 管制性不利處分)以及行政執行的角度進行定性。思考順序:1. 罰鍰是典型的行政罰。 2. 命其恢復原狀是單純命其履行義務,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3. 停止供水斷電等是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手段,屬於行政執行(行政事實行為)。
小題 (二)
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關鍵在於區分違法行為是「狀態之繼續」還是「行為之繼續」。必須引用行政罰法第27條,並結合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大字第2號裁定之精神)探討未經許可使用土地的違規行為,只要違規使用的事實仍在持續,就屬於「行為之繼續」,時效無從起算。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