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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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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裁處權時效」的起算點,核心爭點在於「違反土地管制使用行為」究竟屬於「狀態犯(狀態之繼續)」還是「繼續犯(行為之繼續)」。

  1. 區辨時效起算點: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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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1) 違反土地管制使用行為之違法性質分類(狀態犯或繼續犯)與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2) 管制性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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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辨行政機關不同手段的「法律性質」。考生看到這三個手段時,應立即聯想到行政法總論中的「行政處分與行政罰的區別」、「行政執行之手段」等體系。思考步驟如下:

  1. 「罰鍰」:屬於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即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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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法基本概念中「行政行為性質之定性」,特別是區分「行政罰」(秩序罰)、「管制性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強制執行)手段」之不同。這在實務及學說上皆屬極為關鍵之基礎觀點。 【理論/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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