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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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行政法上極為經典的「行政行為定性」題。看到題目,你必須立刻聯想到行政處分、行政罰、行政執行三者的區別。答題時,請按以下順序鋪陳:
- 先將「罰鍰」定性:這是最簡單的,屬於行政罰(秩序罰)中的「裁罰性不利處分」。
小題 (二)
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解答本題的勝負手在於:能否正確區分「行為之繼續(狀態違法)」與「狀態之繼續(即成違法)」,並精準適用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起算點。
- 首先,辨識甲的違法行為性質:甲自105年購入土地,即「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如持續在非工業區土地上經營工廠,或持續保有違規地上物)。這是一個「持續性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狀態與行為均在持續)。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辨析
💡 區分裁罰性處分、下命處分與執行行為之性質、目的與法源。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處分(罰鍰) | VS | 管制/執行行為(恢復原狀/拆除) |
|---|---|---|---|
| 規範目的 | 針對過去行為之懲戒 | — | 排除違法狀態,回復秩序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秩序罰) | — | 下命處分或執行行為 |
| 適用法規 | 行政罰法 | — | 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 |
| 實務認定 | 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 — | 管制性措施,非屬裁罰 |
💬罰鍰為處罰,命恢復原狀為設定義務,拆除則為實現義務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