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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近年我國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增加,職業災害比例逐年攀升,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惟其適用對象並未包含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或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等工程業主在內,對此缺失我國立法政策如何因應?請以 114 年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第 15 條之 1 有關工程業主防止職業災害責任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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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最新修法趨勢」,核心概念為「源頭管理」與「工程業主責任」。接著應按順序論述:1. 過去法規的缺失(責任集中於施工營造廠,掌握資源與工期的業主置身事外)。2. 立法政策的因應轉變(導入設計/規劃階段的安全評估、合理的工安經費與工期編列)。3. 針對題意所述之新增第15條之1,說明業主在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應負起的承攬管理、經費編列、風險評估與監督責任。時間分配建議:缺失與立法政策精神佔10分,第15-1條具體規範說明佔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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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職業災害防制觀念由「施工端」向上溯源至「發包/設計端」的理解,亦即「源頭管理」機制的落實,並考驗對近期《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動態及業主責任條文化的熟悉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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