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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三 題

📖 題組:
針對高齡者(逾 65 歲者)之就業,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果證明其受到年齡歧視,得否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理由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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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就業歧視受害者的民事救濟權利。

  1. 年齡歧視造成當事人的不適、尊嚴受損、精神痛苦(非財產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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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遭受年齡就業歧視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其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特別是針對「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之求償依據。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雇主得否與其簽定定期僱傭契約?此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而無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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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焦點在於「高齡者就業(65歲以上)」與「定期契約」的法律競合。

  1. 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非繼續性工作始得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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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高齡勞工(逾65歲)受僱時,雇主與其簽訂「定期僱傭契約」之法律合憲性與合法性。核心爭點在於特別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普通法《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適用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果求職者懷疑是因為年齡因素未被僱用,是否有權要求雇主給予解釋或說明?理由為何?有無法律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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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年齡歧視」之舉證責任與求職者之「說明請求權」。

  1. 尋找法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關於禁止年齡歧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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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求職者面臨懷疑之「年齡就業歧視」時,是否有權要求雇主說明不予僱用之理由,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對於年齡歧視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 高齡者就業歧視救濟
💡 年齡歧視除財產損害外,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
  • 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8條第1項,歧視應負賠償責任。
  • 同條第2項明定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之相當金額賠償。
  • 若名譽權受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記憶技巧:18條2項:非財產也能領,名譽受損要回復。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一救濟手段,或誤認僅限實際薪資損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 就業服務法歧視禁止 人格權受侵害之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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