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1 題
有關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各罪名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307 條違法搜索罪之行為主體以依法令規定有搜索權限之人為限
- B 未成年子女未得父母同意,讓朋友進入住宅,該朋友並不成立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居罪
- C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抽象危險犯
- D 趁他人離去時以鍊條鎖著停靠路邊之機車,使其無法騎用,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如果要指控某人「非法進入」一個多人共同生活的場所,是否必須取得「所有」權利人的一致同意才算合法?如果其中一位有權使用該空間的人已經點頭答應,那麼這位訪客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還能被稱作是「違背他人意願」或「無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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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妨害自由罪章的核心精要!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構成要件與權利保護本質的細膩理解。在侵入住居罪(第306條)中,法律保護的是「居住權」,即居住者對住所的支配權。當未成年子女邀請朋友入內時,該子女作為住宅的共同居住者,通常具備一定的「處分權限」或「同意權」;只要該朋友是基於其中一位居住者的合法邀請進入,便不具備「無故」侵入的違法性。這反映了實務上對於「居住權」並非僅由單一戶長獨佔,而是所有住戶共享的見解。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構成要件的實質意涵」。例如選項(D)提到的強制罪(第304條),其手段必須是「強暴」或「脅迫」,實務見解認為「強暴」需對「人」施加實體力,若趁人不在時鎖車(對物施力),因未對被害人之意志形成直接壓迫,通常不成立強制罪。而(C)選項的**恐嚇安全罪(第305條)**則屬於「具體危險犯」,須達致被害人心生畏怖、安全受威脅之程度。這類題目難度中等,成功答對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銜接思考相當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