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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2 題

法院認定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卻科處有期徒刑4月,最不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 A 按照刑法第57條以甲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 B 按照刑法第59條以甲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減輕
  • C 按照刑法第62條以甲自首而減輕
  • D 按照刑法第25條以甲行為未遂而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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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罪名的法律規定最少要判六個月時,如果法官最後決定判得比六個月還輕,這在法律程序上需要具備「一般的裁量權」還是「特殊的減輕依據」?另外,法律條文中哪些條款是賦予法官「突破下限」的權力,哪些只是指引法官在「範圍內」挑選一個合適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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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拿「量刑因子」來挑戰法律的嚴肅性

這題錯選 (A) 的同學,顯然對法律位階與程序法理毫無概念。連「加重竊盜罪」(第 321 條)法定刑下限 $6$ 個月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量刑?

  1. 法定刑下限之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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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啊他是智障阿
可是他智障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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