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2 題
法院認定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卻科處有期徒刑4月,最不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 A 按照刑法第57條以甲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 B 按照刑法第59條以甲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減輕
- C 按照刑法第62條以甲自首而減輕
- D 按照刑法第25條以甲行為未遂而減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罪名的法律規定最少要判六個月時,如果法官最後決定判得比六個月還輕,這在法律程序上需要具備「一般的裁量權」還是「特殊的減輕依據」?另外,法律條文中哪些條款是賦予法官「突破下限」的權力,哪些只是指引法官在「範圍內」挑選一個合適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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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總則與分則的加減位階!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考驗的是學生對於「法定刑下限」與「法律減輕」兩者關係的理解。
刑罰幅度的法律界限
這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法院最終判處「四月」時,代表該處置已經突破了法定刑的下限(六個月)。在刑事判決中,若要低於法定刑下限,必須具備法律明文規定的「減輕其刑」事由,例如選項中的犯罪未遂(第 25 條)、自首(第 62 條)或是法官認為情節顯可憫恕的酌減(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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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他是智障阿
可是他智障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