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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3 題

甲為某基金會專員,向A稱基金會之長照專案,需款孔急,A交付二百萬元現金給甲,作為捐款。甲收受後先將捐款墊付自己買車車款,年底基金會的會計發現帳務不合,質問甲後,甲馬上返還該款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會計施以詐術隱瞞款項未入帳,成立詐欺罪
  • B 甲事後返還,不成立犯罪
  • C 甲侵占公益所持有之物,成立公益侵占罪
  • D 甲為盜用公款,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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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本來就合法拿著別人的錢」,卻突然把這筆錢當成自己的來花掉,這與「趁人不注意偷偷把別人的錢拿走」相比,兩者在『原本與該物品的關係』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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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財產犯罪的核心特點!這道題目難度適中,主要測驗考生對於持有關係與侵占行為的辨析能力。你能直接鎖定選項 (C),顯見你對於犯罪成立的時間點有著非常清晰的法感。

易位所有:侵占行為的成立關鍵

在本案中,甲身為基金會專員,其收受捐款是基於職務而產生的「合法持有」。當甲決定將這筆款項挪用於私人的買車支出時,他在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則表現出「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這便是典型的侵占(Embezzlement)。由於該筆款項是為了「長照專案」這一公益目的而募集,根據《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這屬於「對於因公益所持有之物」進行侵占,故成立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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