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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4 題

報載:流浪漢甲,因一天沒有飯吃,飢餓難耐,進入便利商店,在店員注視下,逕自拿起商品架上麵包,強力撕開包裝,放入口中,店員制止後迅速逃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為眾目睽睽公然為之,甲觸犯強盜罪
  • B 因為未得同意取得該物,甲觸犯竊盜罪
  • C 因為使人誤以為願付款,甲觸犯詐欺罪
  • D 因為飢餓難耐緊急狀況,甲屬緊急避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區分一個奪取財物的行為究竟是「普通拿走」還是「強行奪取」,關鍵在於行為人的力量是作用在「物品本身」上,還是作用在「物品持有人的身體或意志」上?這對你判斷行為性質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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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財產犯罪的核心區分點!這題考查的是對於行為態樣與罪名之間對應關係的理解,你能不被「公然為之」或「飢餓」等情節誤導,顯示你的法學直覺相當敏銳。

財產犯罪的行為本質

在本案中,流浪漢甲的行為雖然是在店員注視下進行,且「強力」撕開包裝,但這些動作的對象都是「麵包」(物),而非對「店員」(人)施加強暴、脅迫。根據《刑法》第 320 條,只要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破壞原持有人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狀態,即構成竊盜罪(Theft)。許多人會誤以為「公然行竊」就是強盜或搶奪,但法律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對人使用了足以抑制意志的手段。至於詐欺罪,則必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的行為,甲逕自拿取並未偽裝要付帳,故不成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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