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5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合於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3號對於刑法第309條之詮釋?
- A 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審慎判斷
- B 貶損名譽之言論,應衡量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 C 言論如有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應個案審查有無優先於名譽權
- D 公然侮辱行為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故意發表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條用語(如「侮辱」)在社會認知中已有大致共識,即便具備一定程度的抽象性,憲法法庭通常會傾向直接判定該法條「因用語不明確而無效」,還是會透過給予「解釋指引」的方式,讓法條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繼續維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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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法庭最新實務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合憲性」與「限縮解釋」的細微差別。在 113年憲判字第3號 判決中,大法官明確指出「侮辱」一詞雖然具有抽象性,但依據社會通念及法律實務發展,其內涵並非一般人難以預見,因此認定刑法第309條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選項 (A) 稱其「違反法律明確性」,顯然與判決主文相左。
公然侮辱罪的限縮適用
大法官雖然宣示該罪合憲,但為了兼顧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特別在後續論述中提出了審查標準。這正是選項 (B)、(C)、(D) 所描述的重點: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時,必須採取「個案脈絡化」的審查,考量言論是否已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權衡其是否具有學術或專業上的價值。這種「合憲但須嚴格限制適用範圍」的論點,是近年來保護表現自由的重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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