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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9 題

按照刑法第5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科刑時應注意之事項?
  • A 犯罪的手段輕重
  • C 犯罪的輿論影響
  • B 犯罪所生之損害
  • D 犯罪的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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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評估一個人應該被判處多重的刑罰時,你認為應該優先考量與「犯罪案件本身」直接相關的事實(例如行為人為什麼做、怎麼做、造成什麼後果),還是應該考量案件發生後,外界大眾或媒體的討論熱度與情緒反應?哪一種考量才符合法治國家公平公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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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刑法關於量刑基準的核心規範。在司法實務中,法官裁量刑罰並非漫無邊際,而是必須嚴格遵守刑法第 57 條所列舉的具體審酌事項,這體現了罪刑相當原則(Proportionality of Punishment),確保刑罰的輕重能與行為人的罪責與法益侵害程度相稱。

量刑基準的法定性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定裁量因素」與「外部干擾因素」。根據刑法第 57 條,法官在量刑時應注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與目的(D)、**犯罪手段(A)以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B)等十項要素。這些因素都直接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相關。然而,「輿論影響」**雖然在現代社會中常對司法形成外部壓力,但在法律條文中並非合法的審酌基準;若將民意或輿論納入法定考量,將可能損及司法獨立性與法律的安定性,這也是法學上區分「應然」與「實然」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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