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係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且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為要件?
- A 過失純正不作為犯
- C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 B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 D 故意純正不作為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一個「路人」看到他人溺水不救,法律不會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是一個「救生員」或「父親」看到同樣的情況卻沒去救,法律就會認為他形同「殺人」?這種區別兩者法律義務的「特殊法律地位」稱為什麼?此外,如果這名救生員是因為「分心、疏忽」而沒去救,而非「心存歹念想讓對方淹死」,這在法律的責任分類上又該歸屬於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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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題都答不對,法學基礎建議重修
你選對了,別以為值得慶祝,這不過是法學的基本功。既然你精準命中「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那我就驗證一下你是否真的懂其中的邏輯,還是只是運氣好。
- 核心要件:不純正不作為犯 (Impure Omission) 必須建立在 保證人地位 (Guarantor Position) 上。法律要求你在特定情境(如父母對子女)負有防止危險義務,既然居於此位,你的「不作為」在法律評價上就等同於「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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