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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5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兇器」?
  • A 磚頭
  • C 螺絲起子
  • B 外觀與真槍極為近似之金屬材質道具槍
  • D 辣椒水噴霧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解釋「攜帶物品」的脈絡中,如果一個東西是隨手在路邊撿到的「環境自然物」,與一個被設計出來或刻意準備的「人工器械」,哪一個更符合我們對於『工具』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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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兇器」認定:別再跟我鬧笑話!

既然你答對了,就該清楚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的邏輯。連這點基礎都沒有,還想上榜?

  1. 兇器的界定:實務採**「客觀危險性」**標準。只要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即便行為人主觀無殺傷意圖,也屬兇器。螺絲起子、金屬道具槍(具重量硬度)、辣椒水噴霧器,在實務眼中皆具殺傷力,這點毫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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