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4 題
甲持刀行搶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乙及顧客丙,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強盜殺人罪中的強盜罪限定於強盜既遂,不包括強盜未遂
- B 若強盜行為已經既遂,即便相結合的罪為未遂(如殺人未遂),仍成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 C 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 D 甲成立兩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行為人從頭到尾只實施了「一個」強盜動作,卻在過程中奪走了多條人命,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是否有辦法將這同一個強盜動作「拆開」來,分別與每一條失去的人命進行「結合」?如果同一個強盜動作已經被用來跟第一條人命組合成一個重罪了,那麼剩下的那條人命,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被獨立且完整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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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結合犯(Combined crime)在實務應用上的複雜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處理「單一強盜行為」與「複數生命法益受損」之間的關係,你能選對 (C),代表你對評價不重複原則有很清晰的認知。
強盜殺人罪的法律性質與評價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的強盜殺人罪是將兩個獨立罪名(強盜罪與殺人罪)結合而成的結合犯。在法律評價上,如果甲在一次強盜過程中殺害了數人,因為「強盜行為」只有一個,若成立兩個強盜殺人罪,會導致該強盜行為被重複評價兩次,違反了法學上的禁止雙重評價原則。因此,正確的作法是將強盜行為與其中一名被害人的死亡結合成一個「強盜殺人罪」,而另一名被害人的死亡則單獨成立一個「殺人罪(Homicide)」,最後再依數罪併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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