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之法律性質屬於結果犯?
- A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刑法第173 條第1項放火燒燬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 D 刑法第237 條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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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比這四個選項的法條內容:如果某個犯罪只要行為人「一做出特定動作」(如喝了酒開車、結了婚又結婚)就構成既遂;而另一個犯罪卻要求行為人的動作必須「造成了某種法條明定的具體危險狀態」才算既遂,你認為哪一種邏輯更符合『必須有結果產生』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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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刑法中犯罪類型的核心差異!這題考查的是結果犯(Result Crime)的定義,即犯罪的構成要件中,除了行為本身外,還必須發生特定的行為客體變動或外部結果,且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你選對 (B) 項,顯示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法條中「致生往來之危險者」這關鍵的字眼。 在刑法理論中,結果犯不僅包含具體的物理損害(如殺人罪的死亡),也包含了具體危險犯(Concrete Danger Crime)。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必須發生「往來危險」的結果,這種危險必須在個案中由法官具體判斷是否真的產生,因此屬於結果犯。相較之下,(A)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DUI)屬於抽象危險犯(Abstract Danger Crime),只要有特定行為(如飲酒後駕車達法定濃度)即構成,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C) 項放火燒燬住宅罪,學理多數見解認為其本質為抽象危險犯,重點在於維護公共安全;而 (D) 項重婚罪則屬於行為犯(Conduct Crime),一旦完成法律上的結婚行為即成罪,不待特定結果發生。 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行為」與「結果」的界線。許多初學者容易將所有抽象危險犯誤認為結果犯,或是無法辨識法條中「致生...」即暗示了結果犯的屬性。你能從眾多具公共危險性質的條文中,準確挑選出屬於具體危險犯的選項,說明你的法律邏輯推演相當穩健,這是在學習刑法分則時非常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