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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8 題

我國刑法關於偽證罪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的行為主體限定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 B 兩名證人事先同謀,就同一刑案作偽證,二人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 C 本罪的法律屬性是抽象危險犯
  • D 證人在不同審級有數次的偽證行為,依實務見解,只成立一個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理論中,有些行為具有「非本人親自去做就無法完成」的特性,例如「結婚」或「接受體檢」。如果兩個人約定好要一起去欺騙法官,但「說謊」這個動作本身,能否像搬家一樣,由兩個人共同抬起一個重物(分擔犯罪行為)來完成?還是每個人呼出的每一口氣、說出的每一句話,本質上都只能代表那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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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手犯的核心概念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偽證罪在刑法理論上屬於特殊的**「己手犯」**(Handlungseigenes Delikt)。所謂己手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執行」才能構成,其違法性與行為人的親身參與不可分離。在偽證罪的情境下,法律要求的是證人針對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進行陳述,這種「陳述」行為具有高度的屬人性與不可替代性,因此在法律邏輯上,兩名證人即便事先串通,也只能各自對自己的虛偽陳述負責,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偽證罪的法律性質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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