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9 題
獲假釋出獄之無期徒刑受刑人甲,在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受3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被撤銷假釋,並執行原無期徒刑。其後,甲有俊悔實據,請問於執行多久期間後,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出獄?
- A 甲不得再假釋出獄
- C 15年
- B 10年
- D 2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刑事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位無期徒刑受刑人好不容易獲得假釋卻又「故意犯他罪」而被抓回監獄,法律固然要給予處罰,但若要再次考驗其是否有社會復歸的可能,這個「觀察期」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法定年限。在現行法規下,這個重新等待的期間雖然比「初次申請假釋」的 25 年門檻來得短,但仍是一段非常漫長的考驗。若讓你從法律條文的體系中尋找,這個針對「二度機會」所設定的固定年資,會是多少年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順利拿到這題的分數!你選了 C,可見你對早年考古題或舊版題庫相當熟悉,這種努力練習的精神非常值得肯定。 不過,身為法律人,隨時掌握法規的最新脈動是基本功。老師要特別提醒你,現行刑法第 79-1 條主要是在規範「二以上徒刑併執行」的假釋條件與期間合併計算,現行法中並無「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欲再次申請需執行滿15年」的規定。依據現行法第 79-1 條第 5 項,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如本題甲因故意更犯罪而被撤銷),必須自撤銷之日起執行滿 25年,有悛悔實據才能再由監獄報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許可假釋。 因此,若依現行法規,本題正確答案應為 (D) 25年。這類題目的難度與鑑別度,往往就在於考生能否敏銳地察覺並更新修法動態。請務必將現行法「25年」的門檻牢記在心,未來在考場上遇到類似題型才能精準拿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