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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對行為人乙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後,甲不服,請問甲有何救濟方法?救濟之程序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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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的救濟程序。思考順序應為:首先指出第一層次的行政內部救濟——「聲請再議」(刑訴第256條)。接著說明第二層次的外部司法救濟。此處必須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已於112年修法,將原有的「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訴第258-1條以下)。作答時需詳述兩者的法定期間(10日)、提出方式(書狀)、受理機關,以及准許提起自訴程序的強制律師代理等重要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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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重點在於聲請再議之程序,以及112年修法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原交付審判制度)之新制規定與程序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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