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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確定,並以其為執行名義對乙執行 100 萬元債權且獲清償完畢。嗣該支付命令經乙以送達不合法為由聲明異議,並經撤銷確定,甲隨即對乙訴請給付該 100 萬元借款並經敗訴判決確定(下稱前訴);乙隨即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甲返還 100 萬元執行款之不當得利(下稱後訴),甲在後訴中抗辯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且兩造間確實有 100 萬元借款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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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既判力之消極作用(遮斷效)」的運用。首先判斷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前訴是「借款返還請求權」,後訴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雖然訴訟標的不同,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但前訴已經實體判決確定「甲對乙無借款債權」,此一判斷已生既判力。後訴中,甲抗辯「兩造間確有借款關係」作為免責或抵銷防禦,是否受到前訴既判力拘束?依據既判力作用,法院不得為與前訴相反之認定。因此引導出法院對於甲的抗辯應如何處理(受既判力遮斷),並推論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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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既判力之消極作用(遮斷效),以及前訴確定判決對後訴關聯防禦方法之拘束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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