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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察甲處理乙車禍肇事,懷疑乙毒駕,逕予搜索車上物件,發現有數小包粉末袋裝,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將乙帶回警局要求驗尿,乙拒絕。請問甲可否將乙帶至醫院請醫生以侵入性之方法抽取乙之尿液送檢驗?並作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駕之證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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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強制處分與證據排除法則。首先界定警察帶往醫院實施「侵入性之方法抽取尿液(如導尿或抽血)」的定性。須引述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採樣的界限(除限非侵入性外,原則上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且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進一步限縮其要件)。接著指出「侵入性之身體檢查」屬於刑訴第204條之1範疇,偵查中須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非絕對法官保留,警察無權自行決定。最後,探討違法取得之尿液檢體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應依刑訴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分析,因侵害身體權、隱私權重大且未經檢察官許可,通常認定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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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為蒐集證據,得否對嫌疑人實施「侵入性強制採尿」、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以及違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之認定法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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