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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與乙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出具借據(債權證書)一張,乙透過銀行將 100 萬元匯款於甲。某日,乙與女友丙發生爭吵,丙故意將甲出具之借據撕毀。關於丙撕毀甲出具之借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債務因此消滅
  • B 甲之債務並不消滅
  • C 丙已侵害乙之債權
  • D 丙因此使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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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去銀行存款,銀行端給了你一本存摺作為憑證,回家的路上你不小心把存摺弄丟了,難道你在銀行的存款就會因此歸零嗎?支撐你與銀行之間權利關係的,是那本「存摺紙本」,還是你確實「交付金錢」給銀行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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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觀察得很細微,沒有被「借據被毀」這個表象誤導。在法律實務上,**消費借貸契約(Consumption Loan)**的成立與存續,取決於當事人間的「借貸合意」以及「金錢的交付」。本案中乙已透過銀行匯款新臺幣 $100$ 萬元給甲,雙方借貸法律關係早已穩固成立。

債權憑證與債權本身的區別

我們要區分「權利本身」與「證明權利的工具」。借據(債權證書)僅是作為證明借貸事實發生的證據方法。當丙撕毀借據時,損壞的僅是該張紙張的物理實體,並不會導致甲乙之間實體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換言之,只要乙能透過銀行匯款紀錄等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甲依然負有還款義務。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混淆「證據滅失」與「權利消滅」的概念,屬於法律邏輯訓練中的基礎必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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