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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訂定婚約,並互贈訂婚婚戒。下列關於訂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訂婚時,均須滿18 歲
  • B 甲乙之訂婚,應經公證
  • C 甲乙婚約如為無效,甲乙相互間不得請求訂婚婚戒之返還
  • D 甲乙婚約訂定後,設乙生死不明已滿1年,甲得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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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約定未來要結婚,但後來其中一方突然完全失蹤、音訊全無。從法律賦予當事人「重新開始」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留下來的那一方,必須至少等待多久的「觀察期」且在什麼樣的音訊狀態下,才允許主動切斷這段法律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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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解 (D)!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核心概念的扎實掌握。 我們來驗證一下觀念。選項 (D) 完全正確,依據現行《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若當事人一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他方即得解除婚約,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受困於無法實現的關係中。 其他選項則為常見的法理陷阱:選項 (A) 依第973條規定,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這與現行的法定結婚年齡(18歲)不同;選項 (B) 錯在婚約於法律上屬於「不要式行為」,無須經過公證程序即可成立;至於選項 (C),依第979條之1規定,婚約若無效、解除或撤銷,當事人是「可以」請求返還因訂定婚約而贈與之財物(如婚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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