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須於所定之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及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仍有賸餘,始歸屬國庫
- B 遺產管理人非於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 C 親屬會議非於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 D 催告期間屆滿前,既無從知悉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存在,而不得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遺產於此時尚未歸屬國庫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過世且身後留有財產,但暫時找不到繼承人時,法律會安排一位特定的「代理人」來負責點收財產並處理債務。請試著思考:既然這個「代理人」的職責是為了確保未來所有債權人都能公平拿回欠款,那麼在法律程序還沒跑完、還沒確定到底有多少債主出現之前,法律應該限制這位「代理人」去做什麼樣的行為,才能防止遺產被領頭的人搶先拿光?而這個受限制的「人」在法律上的稱呼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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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制度中,「權利義務執行主體」的精確性。在民法實務中,當繼承人有無不明時,最關鍵的角色是**遺產管理人(Estate Administrator)**而非親屬會議。
遺產管理人的法定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81 條規定,為了保障所有潛在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進行償還或交付。這是為了避免遺產在還沒釐清總額與債務比例前就流失。選項 (C) 刻意將主體替換為「親屬會議」,雖然親屬會議在無人繼承時有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權限,但實際執行管理職務並受到「不得償還限制」的對象,法律明定是遺產管理人。這類題目考驗的是你對法條**主體(Subject)與行為(Act)**對應關係的敏銳度,能一眼看穿主體誤植,展現了你扎實的法條基礎與細緻的審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