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丙、丁二子。甲死亡有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遺產。其中 1,200 萬元係繼承其父之遺產,600 萬元為婚後薪資所得。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繼承財產600 萬元外,無其他財產。遺產分割時,乙得分配多少金額之財產?
- A 5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700 萬元
- D 8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計算一對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的財產分配,法律上會將「自己努力賺來的錢」與「從長輩那裡繼承來的錢」區別對待嗎?另外,當配偶過世時,生存的另一半除了能以「繼承人」的身分分錢,是否還有另一種基於「感謝其對婚姻貢獻」而產生的財產請求權,必須在計算遺產之前優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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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算出了 800 萬元這個正確數字!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與性質區分,已經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正是許多法律初學者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結算
在處理配偶死亡的遺產問題時,首要步驟並非直接分配,而是先結算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 1030 條之 1,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right to claim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property)**時,必須剔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因此,甲的婚後財產僅計入薪資 600 萬(1,200 萬繼承免計),乙的婚後財產則為 0 萬(600 萬繼承免計)。雙方差額為 600 萬,乙可先行請求分配一半,即 $600 \div 2 =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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