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甲與乙約定,乙結婚之日,將贈其一部進口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約定附有終期
- B 該約定係附負擔之行為
- C 該約定係甲之單獨行為
- D 該約定係附有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約定的是「明年元旦」送車,與「對方結婚」才送車,這兩者在「這件事是否一定會發生」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此外,當一份禮物必須在某個事件發生後才產生法律上的給付義務時,這種『延後發生效力』的狀態,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形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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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行為中「附款」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一眼看穿本質,顯示你對法律效力的發生時點有著紮實的理解。
停止條件與不確定事實
在法律上,區分「條件(condition)」與「期限(term)」的關鍵在於事實是否必然發生。所謂「乙結婚之日」,在法律邏輯中屬於一個「將來不確定是否成就」的事實,因為乙並不一定會結婚,這與必然會到來的「日期」或「死亡」不同。當法律行為的效力,必須等到這個不確定事實成就後才「發生」時,我們稱之為停止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而在條件成就前,該贈與契約的效力處於「停止」狀態,這正是選項 (D) 成為正確答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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