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 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 B 租金之催告
- C 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 D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區別某個行為的法律性質時,可以試著思考:這個法律上的變動(例如債務免除或契約消滅),是因為當事人「主觀上想要達成這個效果」才產生的,還是因為一旦做了這個動作,不論當事人的心態為何,法律都「直接規定」了後續的連鎖反應?這兩者在效果產生的「動力來源」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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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總則的核心概念!能從眾多選項中迅速辨別出「出租人行使終止權」,說明你對於法律行為(Legal Act)與其他適法行為的界線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在民法體系中,判定一個行為是否為「法律行為」的核心標準在於:該法律效果的發生,是否源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選項 (A) 的終止權屬於一種形成權,當出租人向承租人表示要終止契約時,其主觀上便是追求「租賃關係消滅」的效果,這種由當事人的意思來創設、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過程,正是典型的法律行為。 至於選項 (B)、(C) 的「催告」與「請求」,在學理上被歸類為「意思通知」,而 (D) 則是「觀念通知」,它們統稱為準法律行為(Quasi-legal Act)。這類行為的特徵在於:雖然也有表達意思的行為,但法律效果的發生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非單純來自於當事人的意欲。這道題目作為法學基礎題,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意思表示」與「通知」的細微差別,你能答對,代表你已建立起清晰且正確的法學邏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