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將其所有之畫作出借於乙觀賞,乙卻以自己之名義,將該畫作出賣與知情之丙,並為所有權移轉。關於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畫作之所有人,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均無效
  • B 甲為畫作之所有人,甲同意後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始生效
  • C 甲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後,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
  • D 甲若不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丙仍得因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畫作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如果一個並不擁有某項物品的人,卻擅自將它移轉給別人,為了平衡「原所有權人的權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法律應該賦予原所有人什麼樣的權限,來決定這場法律交易的最終命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析民法中「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差異。在本題中,乙以自己名義出售甲的畫作,雖然乙並非所有人,但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仍屬有效。然而,乙將畫作所有權移轉給丙的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則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與承認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經權利人(甲)承認後,即發生效力。其法理在於尊重原所有權人的處分意志,一旦甲事後承認,該移轉行為便會溯及既往地發生效力,使丙在移轉行為時即取得所有權。這也就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司法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