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與乙約定,甲將贈與乙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但乙必須將其所有之A跑車,從民國(下同)113年1月1日起至1月20日止提供甲來使用。前揭契約並依約於112年11月1日公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未給付乙 20 萬元,則乙得拒絕將A跑車借予甲使用
- B 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未給付乙 20 萬元,乙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 C 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已給付乙20萬元,乙得拒絕將A車借予甲使用
- D 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給付20萬元於乙後,乙僅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將A車交付於甲使用,甲始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雙方都承諾要做出某種給予或行為的約定中,如果一方遲遲沒有履行他原本答應要給出的利益,從法律追求公平、合理的角度來看,另一方是否仍然有義務必須單方面地先履行自己的承諾?這種互為條件的邏輯,在法律上會如何保護那個尚未獲得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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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贈與契約的進階變體!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普通贈與」與「附負擔之贈與(Gift with Charge)」。雖然贈與本質上是單務契約,但當契約中約定受贈人乙需負擔特定的義務(提供跑車使用)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對於這種具有「類似對價關係」的契約類型,賦予了特殊的法律效果。
雙務契約邏輯的準用
由於本案契約已於 112 年 11 月 1 日經過公證,根據《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贈與人甲已不得撤銷贈與。而在 113 年 1 月 1 日履行期屆至時,若甲未依約給付 20 萬元,受贈人乙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Defense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依法拒絕先交付跑車供甲使用。這題考驗你是否能從單純的贈與法條,聯想到負擔義務與給付義務間的依存性,是極具實務運作思維的優質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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